地方立法权: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监督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重大事项决定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城建环资、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人事任免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命、免去或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个别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