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的决定
(2022年10月28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切实加强法治自贡建设,确保我市地方性法规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实施,现就全面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结合自贡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的重要性
(一)准确把握学习宣传实施好地方性法规的重要意义。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延伸和完善。学习宣传实施好地方性法规,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提升地方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基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我市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实施的重要主体,应当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的法定职责。社会公众应当主动学习、自觉遵守地方性法规。
二、科学构建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体系
(二)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将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每年至少一次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建立协同实施工作格局。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人大监督推进,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格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将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纳入监察作为监督工作重点,推动上述机关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为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提供保障。
三、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学习工作
(四)加强地方性法规学习培训。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要带头学习,全面掌握地方性法规。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集中学法和领导干部学法讲法用法、年度述法、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法治建设工作档案、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等内容,把地方性法规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业务学习范围,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增强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能力。将地方性法规纳入市民法治学校、村级党校、就业培训等学习内容,广泛开展地方性法规“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群众学法用法活动。
四、广泛开展地方性法规宣传工作
(五)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让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众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的过程。将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纳入法治建设、平安建设和文明创建等方面的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并注重运用考核成果。
(六)扎实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地方性法规通过后一个月内,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具体实施工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地方性法规普法宣传方案,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加大地方性法规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宗教场所、进企业、进单位的工作力度,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一月一主题”等法治宣传活动,通过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完善媒体公益普法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应当切实担负起地方性法规的普法宣传义务。
(七)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足基层、面向公众的优势,用好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人大工作联系点等平台,扩大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面,打通基层学习宣传“最后一公里”,增强广大公民遵守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推动基层法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五、深入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
(八)明确实施机关主体责任。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执行、适用地方性法规,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要将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纳入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加强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当包含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院副院长及法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检察官涉及有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职责的,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个人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含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内容。
(九)完善配套制度和实施措施。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对专门事项制定配套制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法规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对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执法力量,补齐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建设等短板,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十)强化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地方性法规也是法的理念,形成地方性法规的生命力同样在于实施的共识。对涉及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主动在司法审判中依法予以适用,注重研究解决法规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在审理、裁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立改废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工作建议。积极开展涉地方性法规的典型案例汇编,建立庭审旁听、以案释法等相关制度。
(十一)依法落实监察职责。地方性法规对公职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已作出具体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六、切实抓牢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监督
(十二)鼓励支持社会监督。鼓励支持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的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对有关单位不执行地方性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登记制度,保证公民的投诉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和及时告知,提高监督的效果。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要切实履行新闻监督的社会责任,为全面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努力。
(十三)落实政府监督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性法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列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考核内容,强化专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追责问责。要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和监督成果运用,指导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要坚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新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实施机关应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自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十四)加大人大监督力度。地方性法规实施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满意度测评、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跟踪督办,对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同级政府及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跟踪问效;实施一年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实施三年后,市人大常委会要和实施机关采取实地调研、问题剖析、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法规的制度设计、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