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大常委会
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2年3月24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广泛性的自贡市立法咨询专家库,发挥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法咨询专家库由法律、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和民俗文化、语言等领域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践工作者组成。
立法咨询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职的上述各领域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承担立法咨询专家的聘任、管理、联系等具体工作。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活动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者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三)自愿服务地方立法工作,具有较强责任心;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立法咨询工作。
第五条 立法咨询专家候选人通过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
下列单位可以推荐立法咨询专家候选人:
(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
(二)区县人大常委会;
(三)其他有关国家机关;
(四)有关社会团体;
(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各方面推荐和个人自荐的立法咨询专家候选人组织审核,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七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的立法咨询专家,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聘期与当届人大常委会任期保持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核实情况并提出对立法专家的解聘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参与立法咨询活动的;
(三)无特殊情况三次以上不按照要求参与立法咨询活动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聘任的情形。
第八条 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与下列立法咨询活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在立法咨询专家库中选择:
(一)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制及地方性法规立项论证;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修改;
(三)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立法后评估;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五)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征求;
(六)对涉及地方性法规的有关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七)受邀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机关工作人员等作专题讲座
(八)受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九条 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咨询活动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相关通知以及咨询提纲等资料发送给立法咨询专家。
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专家意见的,应当将咨询提纲以及相关参考资料送达立法咨询专家,并明确提交相关成果或者咨询意见的截止时间。
第十条 立法咨询专家应当按照要求参与立法咨询活动,对承担的立法咨询事项,应当认真研究,按时提交相关成果或者回复咨询意见。
立法咨询专家提交相关成果或者回复咨询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阐明观点、理由、上位法依据和相关研究论证情况。
第十一条 立法咨询专家享有获取相关立法活动的信息、应邀参与立法相关活动、提出意见建议、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十二条 立法咨询专家不得以立法咨询专家名义从事与立法咨询无关的活动,不得对外披露立法过程中尚未确定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立法咨询专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第十三条 邀请单位对立法咨询专家反馈的咨询意见等专家建议意见资料应当作详细记录并整理存档。
对立法咨询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立法咨询专家提出的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可以整理成专题报告,供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立法咨询专家库相关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立法专项经费中予以保障。
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加立法咨询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按次支付劳动报酬。
立法咨询专家参加各项活动产生的费用及劳动报酬,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加强与立法咨询专家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立法咨询专家相关信息和履职情况,加强对立法咨询专家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考核,不断完善立法咨询专家库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