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贡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
2019年6月19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0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本级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保障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检验法规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实施办法)和《自贡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法规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相关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本办法所称法规实施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其他实施主管单位等。
第三条 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汇总,并自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法规实施满三年,法规实施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并自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法规实施后,因上位法修改或者情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法规相关规定不宜继续适用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并分送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体实施的法规,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直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相关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第五条 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宣传、贯彻法规的主要工作和措施,法规实施所产生的效果;
(二)法规中主要制度、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四)法规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规定的实施情况;
(五)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六)改进执法工作、促进法规实施的意见或者建议;
(七)修改、废止法规的建议;
(八)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对法规实施机关提交的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和研究。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等形式,了解法规实施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法规实施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等。
法规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实施情况报告进行联合审议和研究,由常委会指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汇总相关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议或者研究意见,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联系的法规主要实施机关提交报告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法规主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三)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
(四)针对法规实施中的问题提出执法或者立法方面的建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施情况报告和有关委员会的建议,研究后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需要进行相关法规的修改、废止工作的,将相关意见交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理;
(二)法规实施不力或者需要加强法规实施情况监督的,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照监督法和监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交由法规实施机关办理;
(四)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书面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审议情况反馈法规实施机关。
第十条 法规实施机关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督促法规实施机关及时补报、重报。
第十一条 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和处理结果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