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地方性法规编号办法
2017年1月11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地方性法规编号办法》和《自贡市地方立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编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方性法规编号,由汉语拼音ZGR或者ZGC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四条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编号为ZGR000000;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编号为ZGC000000。其中,汉语拼音后的六位数字分为三组:由左至右,1-2位数字,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届数;3-5位数字,代表历届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个数序号;第6位数字,代表该法规的版本序号,即新制定的为1,修改一次的为2,修改二次的为3,修改三次为4,依此类推;废止的为0。
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编号中的个数序号,按法规的制定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第六条 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无论名称是否改变,公布时除调整该法规的版本序号外,不改变法规原有其他编号;原地方性法规废止后重新制定的,重新编号。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编纂、单行本的印制和地方性法规数据库,应当使用统一的地方法规编号。法规编号,应当紧靠在法规名称之后,并以圆括号标注。例:《自贡市×××条例》(NO.ZGR000000)。法规汇编,先排列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再排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