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联系点联系办法
2017年4月24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人大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自贡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由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由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具体负责立法点的组织协调、联系服务、培训指导等日常工作。
区、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总体要求,组织和指导本地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设立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兼顾城市、乡镇、高校与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 立法联系点主要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征集意见建议;
(二)组织对全国人大、省人大法律法规草案和我市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参与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
(四)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五)协助开展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评估,及时反映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七)收集并反馈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立法工作联系点原则上每届调整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建议,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前调整:
(一)不能适应立法工作要求的;
(二)市、县级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进行调整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按要求履行立法工作联系点的主要工作职责的;
(四)有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情形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立法活动规定的。
第七条 立法联系点就本办法第五条的内容可以开展独立调研,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调研报告。
第八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提高反馈意见质量。
第九条 立法联系点收到法律法规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征求意见的文件后,应当组织开展座谈调研,收集整理意见建议,严格遵守规定时限,按时报送,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十条 立法联系点应当明确分管负责人,确定联络员,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系,承办具体工作事宜。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建立信息交流工作平台;向立法联系点寄送或者通过专门信息平台发送法律法规草案、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文件。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充分重视立法联系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说明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关心和支持立法联系点队伍建设,为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保障。
邀请立法联系点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列席立法、备案审查工作会议。
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参加立法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