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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8-05-31 10:56 来源: 浏览量:207次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2017年2月27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评估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自贡市地方立法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立法评估包括地方性法规案表决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表决前评估是指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对法规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的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预测和研判的活动。

立法后评估是指地方性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对法规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跟踪调查和综合研判,并提出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表决前评估:

(一)地方性法规出台时机可能不适宜的;

(二)地方性法规实施后可能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较大风险的;

(三)存在可能影响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大因素或问题的;

(四)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提出开展表决前评估的建议,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

(一)实施后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与地方性法规所调整事项相关的经济社会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相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对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重要政策调整,可能对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产生影响的;

(五)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建议,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进行评估工作。

立法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形成评估报告。

第六条 立法评估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就其中某项制度进行评估。

立法评估采用座谈会、论证会、专题调研、专家咨询、统计调查、实证分析、网络征询、文献研究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立法评估事项,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立法评估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表决前评估报告包括评估工作情况、地方性法规出台时间、成本效益分析和对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产生的影响及有关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表决前评估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表决前评估报告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列入审议结果报告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九条 立法后评估报告包括地方性法规实施基本情况,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产生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

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时应当优先考虑。修改地方性法规时,提案人应当参照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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