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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31 10:33 来源: 浏览量:216次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

2017年1月11日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贡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根据《自贡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项目优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项目优先、地方迫切需要且条件成熟项目优先的原则,坚持地方特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届任期第一年度内编制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每年十月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主要包括征集、提出、汇总、审查和调整立法项目建议,编制规划和计划草案,论证、征求意见,审议通过规划和计划草案,公布、实施与完善等。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根据立法规划和立法项目建议综合研究拟订,一般不得超出立法规划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就是否属于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进行审查,并将立法项目建议及时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自贡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以及立法论证、代表议案和建议等方面提出的意见,起草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七条 列入立法规划的项目分为三类: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是下一年度能按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项目,审议项目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提案人、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调研项目是为下一年度立法做准备的项目。上一年度已经启动、尚未完成的审议项目直接编入下一年度的审议计划。

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及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修改或者废止项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就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组织调查研究,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

第九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后,报经市委审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经批准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通过自贡日报、自贡人大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提出调整和变更的建议意见:

(一)因国家、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立法项目丧失上位法依据或者存在不合法的;

(二)因客观形势发生变化致使立法项目丧失必要性、可行性或者需要暂缓的;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急需增加立法项目。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对调整和变更的意见进行审查研究,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并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若有调整,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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