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自贡市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协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法协商,是指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中,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沟通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协商对象的意见建议,并予以参考、采纳和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协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遵循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平等沟通、公开公正、广泛参与、寻求共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下列立法事项开展立法协商:
(一)涉及编制立法规划、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的;
(三)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四)涉及法规案交付表决前、法规实施后需要评估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协商的立法事项。
第五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与市政协、市委统战部、人民团体、民政部门等相关联络单位以及协商对象的组织联系工作。
第六条 协商对象由相关联络单位、协商对象的工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推荐,也可以由负责具体承办立法协商活动的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主确定。
选择协商对象,应当突出代表性、专业性,兼顾广泛性,增强立法协商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七条 立法协商可以采取书面协商、会议协商、网络协商等方式进行。
需要开展立法协商的,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协商内容、协商对象、协商方式等事项,并提前五日将立法协商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提供给协商对象。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协商会议的,由主任、副主任或者秘书长主持,也可以委托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主持。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立法协商事项进行介绍说明。
主持人应当保证立法协商对象充分发表意见,并可以组织讨论、辩论。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九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合理吸纳协商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