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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 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6-08-07 至 2026-09-06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近期开展了我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涉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条文的集中清理工作,并起草了《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于2026年9月6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自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813-5886667

邮寄地址:自贡市自流井区滨江路4号

邮政编码:643000

电子邮箱:zgrdfgw@163.com

                                

                   

                                                   自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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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修正草案)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依法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三、将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开垦、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林地和用于建设隔离设施的用地;”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从事餐饮,进行集训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工业、服务业和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整治,应当依法采取关停、搬迁或者取缔等治理方式;”

七、将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九、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款修改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三十四条中“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进行垂钓、野炊、露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修改为“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

十二、删除第三十五条中“规模养殖”。

十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未按照要求制定和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十四、将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第三十二条中“国土资源、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附件2

 

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修正草案)

 

将第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不违规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

第六项修改为:“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从事烧烤经营活动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第九项修改为:“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附件3

 

自贡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修正草案)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物质;”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批准,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活动,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除外。”

五、将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六、将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

第十四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七、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第三款修改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附件4

 

自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修正草案)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附件5

自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修正草案)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设置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人工光源和噪声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和噪声污染;

二、将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附件6

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修正草案)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大山铺恐龙化石群遗址、青龙山恐龙化石群遗址等恐龙地质遗迹集中分布区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级、分类划定保护区域,并合理分区,实行差别化管控。经依法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地应当标明范围和界限,设立界线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二、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自然保护地界线标志;”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自然保护地界线标志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删除第二款。

 

附件7

 

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修正草案)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促进山水人城和谐相融,优化人居环境,统筹保护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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