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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勇副主任在全市立法联系点暨备案审查工作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9-04-28 16:21 来源: 浏览量:146次

全市立法联系点暨备案审查工作会上的讲话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官勇

2019年4月)

同志们:

今年,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已经进入第五个年头了,地方立法服务工作实现了从探索向规范转变,全市法制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五年来,全市上下成立了立法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了地方立法工作各项规程规范,基本构建起了地方立法工作体系;五年来,坚持开展立法研究和立法调研活动,完成了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和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计划,为地方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五年来,始终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保证了宪法法律实施和中央令行禁止;五年来,在市委的领导下,依托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挥了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的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部地方性实体法规,为我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力的法制保障。在此,我谨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向全市立法工作者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刚才,自流井区、荣县、贡井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就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作了交流发言,各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就立法联系点成立以来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特色亮点、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作了交流发言,听了以后很受启发。 

经过五年的不断探索实践,我市法制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下面,我重点讲两个方面的工作,与大家共勉。

一、创新思路,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基层立法点基础作用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是立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表现,是保证立法“接地气”、符合民意、反映民声的重大举措。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遴选确定了9个基层立法联系点, 经过两年多的工作实践,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制度建设、工作创新等方面,仍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一)深刻认识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的重要意义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利于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基层立法联系点是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社会公众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表达自己的意见,以更加便捷的方式参与立法活动,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出谋划策。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利于构建双向互动的立法模式。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构建自下而上的立法模式,可以使立法更好地的反映人民意愿。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利于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设立,扩宽了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可以让社会公众更好地参与立法活动,可以在自家门口提出立法建议。

(二)健全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机制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任务重,要求高,而且没有现成经验可循。要做好这项工作,真正发挥好联系点的作用,既需要各方面的积极配合,也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是完善网络,确保人、财、物等基本保障全面到位。健全的工作网络是保障立法联系点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目前,在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通力配合下,我市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网络构建已形成并运行。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探索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经费补助资金,以保证各联系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健全制度,推进立法联系点工作规范有序。立法联系点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从一开始就必须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要帮助立法联系点做好相关制度建设,明确这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活动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各立法联系点要规范工作流程,把具体工作职责落实到人,按要求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随着经验的积累,我们还将进一步完善意见建议登记、采纳情况反馈、交流互动、激励表彰等工作机制,推动联系点工作长期扎实有效开展。 

三是强化学习,不断提高立法联系点工作水平立法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的工作,联系点的同志来自基层,熟悉基层情况,实践经验丰富,但熟悉法律尤其是立法工作的还不多。做好立法联系点工作,需要重视和关注联系点人员队伍建设,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要建立健全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培训机制,将联系点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纳入立法工作培训计划,定期举办有针对性的比较系统的立法工作培训班,为开展立法联系点工作打下必要的理论基础和业务基础。在每年的立法计划确定后,要对立法联系点的相关负责人、联络员等人员进行集中学习,熟悉了解立法计划安排和相关法规的立法背景和进度安排等。

(三)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立法联系点工作 

立法联系点工作,重点在基层,核心是联系,目的是反映基层的声音和诉求。我们一定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边学习,边实践,边提高,不断创造和丰富立法联系点工作经验,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第一,要落地生根,由点及面,当好地方立法联络员。立法是一项重大决策活动,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基层意见。立法联系点一头联系着地方立法机关,一头联系着基层群众和组织,是地方立法机关掌握基层第一手资料和信息的制度化平台,是地方立法工作不可或缺的参与者。联系点要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实际、面向群众的优势,密切与基层群众和组织的联系,主动敞开大门鼓励群众参与,充分挖掘基层各行各业群众关心、支持、参与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潜力。要以建立长效联系机制为出发点,不断巩固、壮大联系网络,将联系“点”扩大成“面”,确保所提意见建议的广泛性、全面性、代表性,为广开立法言路、倾听群众呼声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要广集社情,汇聚民意,当好地方立法信息员。立法联系点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带来基层的声音,从而使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宗旨。联系点的同志们,要全面客观地反映基层的意见和呼声,在保证原汁原味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整理,有效体现和保障基层群众、组织尤其是弱势群体在立法中的话语权。要注重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关注和收集与立法有关的社情民意,既要关注基层的立法需求和群众诉求,又要关注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基层贯彻实施的效果,还要关注基层群众、组织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提供重要的社情民意参考。要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方式,做到有一说一、有二说二,避免文来文往、泛泛而谈,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立法机关交办的任务。 

第三,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当好地方立法宣传员。法律法规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利器,立法是执法、守法的前提和基础,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应当看到,立法活动在基层群众眼中还有一定的神秘色彩。我们要借助立法联系点这个工作平台,把立法征求群众意见的过程同宣传普及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让地方立法工作扎根基层、深入人心,这一方面有利于吸引基层群众关心和参与立法活动,另一方面也能为法律法规的实施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要按照要求及时发布立法信息,公布法规草案,引导群众关注地方立法中的重要制度设计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内容,保障基层群众的知情权。要立足当地实际,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组织面向基层的立法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地方立法工作进行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为法规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以踏石留印的姿态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党中央把备案审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为我们在新形势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指明了方向。今后,我们要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

(一)深化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备案审查是我国一项特有的、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重要监督制度,同时也是一项立法制度。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的重要工作。这项制度对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对“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施,特别是对依法治国的落实,意义特别重大。

首先,确保中央令行禁止、国家宪法法律得到实施。简言之就是确保政令出中南海、法律出大会堂。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而法律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将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加以贯彻落实。

其次,备案审查工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个重要举措。通过审查确保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防止政出多门、法出多门,防止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任性,防止这些规范性文件以各种名义、各种名目来改变宪法法律的规定,影响国家法治统一。应该说,这是人大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人大监督职权中最有力度、最有深度,也最有广度的重要抓手之一。

(二)清醒认识当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不足

当前,我市的备案审查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一是对备案审查范围的理解和界定不是特别准确,漏报的情况仍有发生;

二是报备不够规范。个别区县人大常委会个别规范性文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备案,报送的文件有部分不规范。

三是审查能力较弱。备案审查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都很强,但是目前全市大部分单位负责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都是兼职,不能做到专职专用,并且对备案审查工作不够熟练、专业,从而影响了审查时效与质量。

四是统筹督办需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各报备单位的督促检查力度不够,不能有效的杜绝迟报、漏报情况。

(三)增强责任感,切实做好我市备案审查工作

一要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组织领导。重视不重视,根子在思想。要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增强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意识,牢固树立不依法履职就是失职的观念,真正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保证备案审查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制度规范到位、机构人员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要优化调整备案审查工作思路。开展审查是备案审查工作的中心环节,只有通过全面审查才能够发现并纠正规范性文件的违宪违法问题,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各级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要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六个方面开展审查,审查时,要吃透情况,既要全面掌握上位法依据,又要认真了解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客观背景,必要时还要通过发函询问、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文件制定机关、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确保审查意见合法合理,站得住脚、有说服力。要通过联审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吸收有关人员意见建议,提升审查质量。

三要继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机制。要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对原有制度规范、运行机制进行梳理完善,建立起领导有力、责任明确、运行有序、决策科学的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机制。要完善报备制度,通过加强相互协调、定期核查通报,督促文件制定机关及时报备,做到有件必备。要正确处理分工与合作关系,注重发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各自的优势,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整体联动。专门委员会要落实主动审查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并加强相互沟通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坚持开门审查,扩大公众参与,探索在人大网站公布报备文件,公开征集公众意见,把人民群众监督与人大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扩大社会影响。

四要努力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备案审查人员配备。备案审查工作的专业性、政策性强,对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政策水平要求比较高。各单位要按照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配齐配强人员;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应当明确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人员。二是发挥专家学者咨询作用。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学者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增强审查意见的权威性,弥补人大审查力量的不足。要善于借助“外脑”,可以通过委托审查、邀请论证、组织点评等方式,发挥专家学者的重要作用。三是加强备案审查检查指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通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习考察、经验交流、专题研究、个案研讨等途径,帮助备案审查工作人员拓宽视野、提高能力。对于工作开展情况,市人大将建立经常化督导检查机制,定期组织调研指导,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对于问题比较突出又整改不力的,将约谈有关负责同志并予以通报,推动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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