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游 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22年7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了《条例》的修订案。2023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函提出《条例》第十九条中“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成员的情形”超出地方立法权限,需要进行研究。经研究并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后,将《条例》修正项目纳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纳入立法计划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调研基础上于2024年4月形成《条例(修正草案)》(代拟稿),市司法局于2024年7月形成《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2024年7月17日经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全程参与《条例》修改工作,组织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级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进一步调研和修改,并向区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询意见稿)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
8月中下旬,市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级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以及城环资委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市法院、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进行专题研究,对《条例(修正草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8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报送市委审核同意。8月26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对《条例(修正草案)》(法制委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审议建议稿)。8月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7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接受指导和监督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后,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将有利于保障业主权益、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建议增加“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内容。法制委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在《条例》第八条中增加该表述内容。(《条例(修正草案)》第一条)
二、关于业主代表、业主小组产生和职责范围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条例》第十四条中有关“业主代表大会”的表述,第十五条中有关“业主小组”的表述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表述不一致,建议修改。法制委研究认为,《条例》中“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小组”的表述及规定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表述不一致,且无上位法依据,应予修改。法制委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删去《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同时对相关内容在新增的第十六条中进行重新规定。(《条例(修正草案)》第四条、第十四条)
三、关于规范业主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催交物业费行为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物业费的支付和催交是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市《条例》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法制委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将《条例》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增加规定业主应当履行支付物业费义务的情形,以及业主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时,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的合理催交方式。(《条例(修正草案)》第七条)
四、关于物业服务人提供多元化便民服务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群众对就近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的需求逐步增长,建议制定对物业服务人开展多元化便民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生活需求的内容。法制委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鼓励物业服务人为业主依法提供养老、托幼、家政、健康等多元化便民服务项目。(《条例(修正草案)》第八条)
五、关于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违规进行电气焊作业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物业服务区域内,在开展房屋建设改造、设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活动中,违规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火灾风险巨大,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明确相关禁止性规定。法制委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将《条例》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行为中增加一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表述。(《条例(修正草案)》第九条)
六、关于业主共有资金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我市《条例》对共有资金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建议明确业主共有资金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审议认为,业主共有资金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业主、物业服务人不易了解掌握。进一步明确业主共有资金的收入范围、所有权、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内容,有利于减少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更好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法制委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两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增加业主共有资金的收入范围、收支管理等相关内容。(《条例(修正草案)》第十条、第十一条)
七、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和安全责任的问题
有意见认为,随着我市的电动汽车渗透率逐年提高,建议增加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安全责任等方面内容。法制委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在《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增加新建、已建小区分情况明确安装或者预留充换电设施的要求和安全责任主体等相关内容。(《条例(修正草案)》第十三条)
八、关于部分条款内容超出地方立法权限以及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意见认为,《条例》第十二条中物业配套设施的权利归属推定的内容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物权的确立;第十九条中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监事委员会成员的内容涉及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申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律规定,超出地方立法权限,建议进一步研究。法制委审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上位法精神,平等主体间物权的确立和对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约定应当由法律来规定;涉及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不宜作出规定,法制委建议删去第十二条的相关内容和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条例(修正草案)》第三条、第十四条)
有意见认为,《条例》中第十七条第四款候补业主委员递补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撤离物业服务区域后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两种情形,第三十三条不得申报各类物业示范项目的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改造方案须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规定存在可能增设行政审批权限情形;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支持引进服务优质、规模较大的物业服务人整体承接物业服务的规定可能涉及影响公平竞争问题;《条例》第十条修改后,第四十一条已无对应违法行为,不应再设置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表述内容上位法已有相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不再简单重复,建议删去相关内容。法制委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删去第十七条第四款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内容和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条例(修正草案)》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此外,还对《条例》中部分条款的文字、顺序、表述方式和标点符号等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认为,《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稿)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市实际,与上位法不抵触,具有可操作性。
因本次修改为部分修改,且各方面意见较为一致,根据《自贡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审议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