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自贡市彩灯文化保护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游 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贡市彩灯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23年10月31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2024年2月28日市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和要求,征求了社会各界以及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2024年6月,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级相关部门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级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三次审议建议稿)。2024年6月14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2次党组(扩大)会议进行了审议,并按程序报告市委审核同意。2024年6月24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第十六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建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2024年6月26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现将法制委全体会议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专家委员会
有意见提出,彩灯文化保护专家委员会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并制定管理制度,但不宜在条例(草案)中专门予以规定,以避免可能涉及到机构、编制等敏感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关于专家委员会的内容进行删除,同时对编制保护名录中涉及专家委员会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
二、关于细化彩灯文化资源类别
有意见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彩灯文化,明确保护对象,有必要对彩灯文化资源的范围进行分类细化。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根据彩灯文化资源的载体、功能、形式等特点细分为遗址、遗迹和建(构)筑物、优秀彩灯作品以及制作工具等实物、文化艺术作品、民俗活动、彩灯传统制作技艺、其他需要保护的彩灯文化资源等六大类,并删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内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
三、关于彩灯文化保护名录编制程序
有意见提出,对彩灯文化资源实行保护名录制度,是重要的保护措施,建议厘清保护名录的编制程序,保证科学性和严肃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调整、合并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内容,就保护名录编制和调整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使保护名录更加科学、规范,便于主管部门操作和社会公众的参与、遵守。【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
四、关于保护责任人的确定与职责
有意见提出,彩灯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是本条例落实保护责任的重要制度设计,建议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彩灯文化资源的保护责任人的确定及其职责进行规定,以便执行落实。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对保护责任人按具体情形进行分类确定,并补充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五、关于区域性整体保护
有意见提出,我市目前没有彩灯文化资源聚集区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暂无对特定区域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现实必要性,只需对彩灯文化资源中的遗址、遗迹和建(构)筑物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即可,建议删除区域性整体保护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内容。
六、关于藏品征集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款针对国有收藏单位收藏优秀彩灯作品作了规定,但因自贡灯会所展出的各类作品也包含个人或者非国有单位展品,将其中优秀作品纳入馆藏涉及到民事行为范畴,建议不在本条例中进行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款进行删除,并将第一款中的相关内容合并到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
七、关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有意见提出,地方性法规不宜对政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事项作出规定,建议删除彩灯产业发展基金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进行删除。
八、关于文旅融合
有意见提出,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建设发展的国家战略背景下,川渝两地充分发挥文旅资源优势,正在大力推进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建设,因此,建议在条例中明确借助这一区域合作的新机遇,促进自贡地域特色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法制委员会经研究予以采纳,建议在条例中增加融入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建设的相关内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条款中的部分文字、表述方式和标点符号等作了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自贡市彩灯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审议结果的报告,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