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次提请审议。这也是自贡继井盐历史文化之后,再一次为“城市名片”立法。
立法必要——
如何依法擦亮“恐龙之乡”名片
自贡地下埋藏的恐龙化石几乎囊括了距今2.01—1.45亿年前三叠纪晚期至侏罗纪的所有恐龙类别,是国际古生物界公认的“侏罗纪恐龙王国”,是名副其实的“恐龙之乡”。聚焦有效保护恐龙地质遗迹和进一步擦亮“恐龙之乡”名片,自贡思深忧远、好谋而成。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纳入立法规划,成立立法项目工作小组,围绕我市恐龙地质遗迹分布现状、保护管理的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条例》立法工作正式拉开序幕。
“自去年3月牵头开展立法调研工作以来,我们进行了周密细致的走访、调研、考察、论证等工作,初步确定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对象为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岳运红介绍,为找准地方立法切入点、确定重点拟解决的问题,该局全面收集和整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印了《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法律法规汇编》,并根据国家最新政策和行业动态,实时补充完善,确保了上位法和经验借鉴资料全面详实。同时还收集整理了《四川自贡恐龙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2021—2025年)》《自贡世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规划、文本说明、图册。
据介绍,我市自1915年首次发现恐龙化石以来,截至2022年底已陆续发现古生物化石点227处,其中含有恐龙化石点170余处,共发掘出恐龙及鱼类、两栖类、似哺乳爬行类、龟鳖类、蛇颈龙类、鳄类、翼龙类等个体化石200多件(具),以及保存完好的硅化木等古植物化石和恐龙足迹化石,共发现命名有古脊椎动物38属48种,其中恐龙化石属种21属26种。恐龙种类数量占四川总数的1/2,约占全国总数的1/13,是我国最重要的恐龙化石产地之一,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之一。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条例》立法项目工作小组先后赴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银川市,河南省南阳市、开封市、洛阳市考察学习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与其地区对比,不难发现我市还存在贯彻执行上位法有关规定不到位,保护缺乏系统性、保护资金不足、行业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突出。”市人大城环资委主任委员曹军表示,现有上位法未能涵盖所有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对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上位法规更侧重于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对于如何合理利用并未作出相关规定,而这些正是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要下功夫思考的关键点。
开门立法——
加速推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法治化
“目前,我市出土和收藏的恐龙化石多为单位或居民在生产建设以及日常生活中发现,如何调动起群众自觉报告并保护恐龙化石的积极性,如何防止出现珍贵和有科学价值的古生物化石流失,亟待通过立法保护予以明确并强化。”市司法局局长郭彧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虽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但与我市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异,为有效解决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科研、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补齐短板,推动上位法在我市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应当充分运用我市地方立法权限,制定切合我市实情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快构建我市法制体系。
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调研走访考察,立法工作迅速推进。今年6月,立法项目工作小组完成《自贡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草案代拟稿)》后,随即多次召开座谈会、立法论证会、立法听证会等,广泛听取我市人大、司法、文化旅游、古生物化石专家、与恐龙有关的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代拟稿)》,经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集中讨论,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8月30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根据《条例(草案)》审议意见,《条例(草案)》贯彻落实国家自然保护地政策,适应当前保护地质遗迹资源的新要求,符合我市打造“世界恐龙之乡”的实际情况,有效解决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推动上位法在我市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加快推动构建我市法制体系。
“《条例(草案)》一审通过,立法工作第一步已经站稳。在接下来的二审三审中,我们将坚持开门立法,拓宽立法视野,使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符合民心,为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蒋宗涛介绍,目前,《条例(草案)》还在不断完善,接下来,立法项目小组将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进一步听取和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加速推动恐龙地质遗址保护工作迈上法治化轨道。
亮点纷呈——
“侏罗纪恐龙王国”遗产如何守护?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草案)》明确,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对象为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恐龙化石(含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需要重点保护的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等。恐龙地质遗迹保护遵循保护为主、科研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我市各部门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中的职能职责,高效推进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近年来,随着古生物化石收藏热的出现,恐龙等古生物化石的经济价值日益彰显,人为破坏、盗挖乱采、非法贩卖、走私交易珍贵古生物化石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条例(草案)》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和奖惩措施,对擅自移动和破坏界标、保护标志;对发现不报告、非法发掘、非法买卖;对违法收藏、不符合收藏条件以及对未按规定建立档案等行为予以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立足我市对以恐龙为主题的文创产品给予的产权保护不足这一实际,《条例(草案)》将保护触角从具体的化石和遗址保护延伸至恐龙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衍生创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依法查处侵犯恐龙地质遗迹相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用法治力量为打造树立享誉全球的世界恐龙之乡和世界级恐龙文化科研科普高地保驾护航。
(来源:自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