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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发布时间:2024-01-09 09:29 来源: 浏览量:17次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2023年12月26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提升检察建议办理质效,全面推进更高水平的法治自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是检察机关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二、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工作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法律权威、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不断增强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被建议单位应当通过落实检察建议,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健全制度机制、推动社会综合治理,切实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检察机关应当聚焦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立足自贡实际,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功能作用,为自贡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四、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执法司法“顽瘴痼疾”、社会治理难点堵点,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加强对检察建议规范性、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的审核把关,提高检察建议质量。

  五、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检察建议工作各环节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巩固“一案十查”、公开听证、宣告送达等经验做法,强化询问、调取等调查核实措施运用;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应当充分发挥好专家咨询委员、特约检察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家、人才作用,将其相关意见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增强检察建议的精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六、检察机关要强化社会治理意识,认真贯彻落实《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的决定》,通过办理再审检察建议加大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通过办理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和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加大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监督力度,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办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推动有关单位改进工作、完善机制制度、堵塞漏洞,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七、检察机关在制发检察建议前,应当主动与被建议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强化整改落实。对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检察建议,在送达检察建议后,应当通过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

  八、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对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需要调取、复制相关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主动配合。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检察建议书明确的异议期内向作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机关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复核,异议成立的,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

  九、不断强化和完善检察建议保障和支持配合机制,落实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全面依法治市(县、区)考评,纳入全市法律监督联席会议审议范围。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线索移送等制度,探索建立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推动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检察主抓、多方参与”的检察建议办理工作新格局。

  十、建立完善检察建议抄送、通报、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对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检察建议书,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被建议单位在回复检察机关的同时,应当将回复整改情况报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对被建议单位不协助配合调查核实,对检察建议不接收、在规定时间内经督促不回复、无正当理由不整改以及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应当向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通报情况。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十一、建立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检察建议工作制度,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部署、检察建议工作开展以及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等情况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二、加强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工作,对检察建议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作为议案或者人大代表建议的线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推送。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监督职能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符合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转交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方式办理。检察机关在办理检察建议过程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公开听证、宣告送达等办理活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检察建议办理的,应当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人大代表参加办理活动。

  十三、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对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大民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基层社会治理等重大问题的检察建议,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建议职责,并对有关机关依法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检察机关应当强化检察建议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分析公布检察建议工作有关情况,增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升检察工作的司法公信力。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检察建议办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优秀检察建议案例,提高检察建议工作的知晓度,促进机关干部、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养成,增强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

  十五、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人大常委会

20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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