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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县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情况的视察报告
发布时间:2021-09-30 11:07 来源:富顺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 浏览量:21次

 

富顺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

关于县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工作情况的

视察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21年监督计划,结合工作实际,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于7月6日对我县自2020年9月以来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视察活动的开展情况

202176日,视察组先到“富顺县道路交通事故一站式调处中心”、“照循法官调解工作室’现场察看,询问了解情况。后在永年镇政府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县人民法院、永年人民法庭、赵化人民法庭、板桥人民法庭、永年镇政府、赵化镇政府、板桥镇政府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汇报。视察组就县人民法院、三个法庭、三个镇开展诉源治理工作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并提出了工作建议意见。

二、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一)法院系统工作有创新,成效更显著。

1.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充分认识到诉源治理是新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对法院工作的要求,是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机制的意见》,是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 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职能定位,主动融入社会治理格局。充分发挥司法在诉源治理机制建设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坚持纠纷预防与化解并重,有效促进解纷多方参与、多元举措、多点发力。深化诉源治理“法官联系点”工作,通过上下联动、内外结合,力争将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及时就地解决,最终实现矛盾纠纷高效化解的目标。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减少了诉讼案件。

2.多措并举、制度平台更加完善。注重司法前端引领,积极推动纠纷源头防控。探索建立与行政、行业、社区相互补充、彼此多元化解制度,促使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城市分类治理方面:县人民法院与县工商联共同成立“民营经济法律综合服务中心”,安排商事审判专业法官专门指导;县人民法院在晨光科技园区成立了由公安、司法、人社等8个单位为成员的“重大商事纠纷防控中心”,采取预防、化解、保障三大措施,及时预防化解园区企业重大纠纷;县人民法院联合县住建局、富世街道办、邓井关街道办、物业协会、沙山社区设立“物业纠纷联调处中心”,指导社区诉前调解纠纷,提升社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能力;202012月又成立了政法委、法院、公安交警、司法局相联合、保险公司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一站式调处中心”,集中处理和审理道交事故。农村治理方面:基层人民法庭依托“法官联系点”,联合基层治理组织开展“无讼社区” “无讼村”创建活动;在乡镇成立了“诉源治理暨诉讼服务室”、合力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主动与纠纷多发的单位和部门对接,把工作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前置防线、前瞻治理、前端预防、前期处置上;积极打造示范品牌,发挥示范品牌的辐射作用,如永年法庭设立“照循法官调解工作室”板桥法庭设立“周安村法律工作室”;加强“两所一庭”工作对接,相互支持配合化解矛盾纠纷。

3.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坚持司法人民性原则,走出审判台,深入案发地,以“群众说事、法官讲法”的方式,明法释理、明断是非、定分止争,力促纠纷就地化解,引导当事人理性上诉。切实加强执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强化判后答疑工作。采取“五到位”方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减少涉诉信访增量。通过教育整顿,查出顽瘴痼疾315条,逐一进行了整改,以“第一种形态”处分干警21人,责令119人整改,净化了思想,纯洁队伍,树立了良好形象。

4.积极落实常态化工作力量。落实工作保障,合力推动取得实效。为确保有人抓、有人干,县法院专题研究、部署诉源治理工作,纳入法院三大重点工作之一,坚持由一名副院长牵头负责,县法院相关人员组成的一个机构,主抓和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明确专责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整体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对诉源治理工作的督导考核。及时总结提炼全县法院诉源治理工作中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

诉源治理开展两年多以来,诉讼增量开始下降。今年16月法院受理案件4347件,服判息诉率98%,审判质效居全市第一。

(二)乡镇诉源治理工作有特色。

1.认识明确。诉源治理就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抓手。

2.建立制度。为有序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建立了联系制度、研判制度、考核制度等制度。

3.突出重点。有敏感性,对矛盾纠纷进行摸排,对重点人群、容易“民转刑”纠纷进行跟踪掌握。

三、存在的问题

(一)多元治理联动机制有待建立。

诉源治理工作中,由于各部门、镇、村之间信息壁垒尚未消除,致使多元化解纠纷的工作合力尚未完全形成,各类调解组织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单兵作战”,各自为阵,调解作用发挥不足,信息不能共享,诉调对接、诉非衔接机制未完全形成。

(二)基层组织主体意识不强。

有的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意识不强,履职尽责不到位。有的调解员在面对疑难复杂纠纷时,没有开展深入耐心的说服教育疏导工作,而是满足于当“二传手”,不负责任。

(三)基层调解组织人员调解技能不高,亟待培训。

部分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基层治理的现实需要,调解纠纷的能力有待提高,法律、政策水平有待提高。

四、意见建议

(一)切实增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

在推进诉源治理实质化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做到诉源治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大力引入多方力量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广泛汇集民智,通过培训和各种激励措施最大限度激发民力,凝聚基层社会治理合力,形成人员联合、力量联动、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切实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全面提升诉源治理的社会化水平。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基础性工作,应加强基层调解组织队伍建设,要从法治的维度、稳定的角度看,配齐配强调解人员,从源头解决纠纷化解人员不足问题。

(二)充分发挥法院在诉源治理的主推作用。

以经验交流、情景模拟的方式传授调解技巧。以老带新,以促进调解员的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帮助新进调解员尽快适应调解工作。学习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将先进的调解流程和调解技术应用到本县的调解实践中,切实助力诉源治理工作的进步、深化、发展。

(三)强化对诉源治理工作的宣传。

通过一些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借助媒体大力宣传非诉解决矛盾的机制,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力度,让诉源治理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升开展工作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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