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7日在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游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自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22年10月28日经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向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小组成员、立法联系点发函征求意见建议;在自贡人大网、自贡日报发布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组成调研组分赴各区县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基层组织、群众意见建议。常委会办公室就有关问题举行了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市人大法制委、城环资委和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局多次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完善,形成条例草案(法制委审议稿)。2月17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法制委审议稿)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2月2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主要修改情况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适用范围的问题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适用范围是否适合我市全域,对农村地区是否适用。法制委审议认为,首先,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是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其着力点在于城市地区;其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目的在于向公众传递信息、激发潜在需求,让尽可能多的消费者听到、看到广告和招牌相关信息是设置者的初衷。但目前我市农村地区人口规模较小居住分散,实体经济市场主体数量不多,因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问题较少,如纳入本条例管理,一是会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增加负担,二是目前我市的执法力量无法满足管理需求;再次,条例草案主要制定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两者将城市地区作为适用范围。参考省内已出台类似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将适用范围调整为“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
二、关于把户外广告内容作为管理对象的问题
有意见提出,将户外广告内容作为条例草案管理对象。法制委审议认为,条例草案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这一具体行为进行引导和管理,对广告内容及从业者的要求,由于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故不作为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规定。法制委建议不采纳该意见。
三、关于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编制的问题
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各级政府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职能职责和内容。法制委审议认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是户外广告设置的依据,目前我市还没有制定两类规划,使得对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的管理缺少重要法定依据,因此,为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有必要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在规划编制中应当承担的相关职责,细化户外广告设置总体布局、控制目标、原则、类型和设置区域等内容,为规范管理提供保障。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四、关于小型户外广告设置区域的问题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规定“小型户外广告应当在统一规划区域内设置”缺乏可行性。法制委审议认为,小型户外广告在城市区域数量繁多、种类复杂、分布较广,管理难度大,在当前“放管服”政策大背景下,建议小型户外广告设置不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并且规划中也无法前瞻性地制定出小型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域,故把小型户外广告设置区域由“统一规划区域”修改为“公共信息栏、张贴栏等指定区域”。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五、关于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时限和提交材料的问题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时限与政府网站已公布的办理审批时限不一致;提交材料表述存在歧义。法制委审议认为,一是条例草案中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时限比我市已公开承诺审批时限多3天,可能起到降低政府公信力的负面作用,拟规定时限应当与现已公开承诺时限保持一致;二是一审条例草案对提交材料的表述存在歧义,对不符合设置条件和材料不完整的两种情况应当分别表述。同时,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增加“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向集中行政许可部门提交材料。”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六、关于中型户外广告设置备案时间的问题
有意见提出,中型户外广告设置备案时间可以提前至竣工前,同时进一步优化提交备案的材料种类。法制委审议认为,一是建立备案制度目的之一是让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规定设置的中型户外广告并及时进行纠正。将备案时间提前,有利于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指导整改问题,减少设置人因返工带来经济损失等影响。修改为“至迟在竣工后”即竣工前后都可以进行备案。二是根据《民法典》对所有权和租赁物的规定,增加“提供载体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保障载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权利。同时将备案材料修改为“效果图或者实景图”,更加符合竣工前后均可备案的情况。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七、关于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问题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应当只对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中、小型临时户外广告设置不纳入管理。法制委审议认为,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时间较短,对临时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管理存在执法难度大、增加设置人负担等问题,且无明确上位法规定作为依据,只需将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纳入管理即可,同时细化相关管理措施。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
八、关于细化招牌设置管理的问题
有意见提出,应当细化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内容。法制委审议认为,一审条例草案对招牌备案规定不够详细、具体,缺少招牌设置范围、安全性等刚性要求,增加相关内容,可以保障招牌设置安全,维护市容市貌。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的问题
有意见提出,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法制委审议认为,实行信息化管理是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政府服务水平的有效载体,通过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可以让设置人在网上了解政策、查询规划、上传申请备案材料等,减少设置人跑路,行政主管部门也能够及时了解掌握设置信息,提供服务,指导设置人依法合规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十、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
有意见提出,对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增加处罚条款;降低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小型户外广告的处罚金额;适当提高对违反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金额;对违反备案要求的行为不应当进行处罚。法制委审议认为,一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禁止性规定与公共安全紧密相关,应当增加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二是未按照规定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处罚有上位法依据,应当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降低处罚额度。三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定带来的安全隐患后果十分严重,应当适当提高处罚额度,对设置人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四是对中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备案是为了更好地为设置人提供服务,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信息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批评教育、整改等方式解决问题,重在事中事后监督,不应当进行处罚。法制委建议采纳该意见,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技术修改,对相关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自贡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