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
和前端化解的决定
2022年11月23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诉源治理在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的积极作用,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推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自贡、法治自贡,根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科学构筑诉源治理体系机制
(一)诉源治理是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生动实践,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解纷需求的有力举措,是实现高水平法治建设和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加强诉源治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诉源治理工作新格局。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问题,聚焦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力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强力推进多层次、多领域、全覆盖的诉源治理体制机制建设。
(三)诉源治理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下多方协同、权责明晰、运行规范、高效联动的诉源治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构和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着力在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不断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明晰权责关系,层层压实诉源治理主体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防范化解体系建设,坚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改革措施出台、重大政策制定调整、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活动举办、重大敏感案件办理等做到应评尽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风险预防、排查分析、研判预警、核查处置等机制,推动矛盾风险防范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要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第一屏障和基础性作用,将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内容,积极推进无讼村(社区)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就地化解。
(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政法主力军作用,强化对诉源治理的法治保障。
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深化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强化对非诉讼解纷力量的业务指导,优化司法确认,强化司法建议。着力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推广“红梅党员法官在身边”等诉源治理品牌。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完善基层解纷服务体系。深化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提高审执质效,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减少衍生诉讼案件发生。
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工作,深化拓展“检民一路”工作,推动检力下沉,加强综合联动,依托基层组织优势,构建多元主体合作、多种方式并举、多类资源协调的新型治理体系。针对重点领域凸显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减少社会治理风险隐患,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
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平台和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提示(建议)函作用,强化公调对接,扎实推进“枫桥式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和平安前哨工作站建设,积极支持和参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牵头组织作用,加强对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工作指导和综合协调,促进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进“枫桥式司法所”、法治教育基地建设,推广医患纠纷调赔防结合运行模式,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公证仲裁等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建设,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打造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培育和发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六)全市各级公证机构、仲裁机构、信访部门应当积极融入诉源治理大格局,促进公证、仲裁、信访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发挥更大作用,推动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矛盾纠纷防范化解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工作。充分发挥部门主治和行业领域的主管优势,持续推动重心下移、资源下倾、力量下沉,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资源配置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等,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专业化、类型化一站式多元解纷信息化工作平台。
(八)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和人民团体,以及消委会、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应当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体系,推动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参与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工作。
三、夯实基层基础,充分发挥诉源治理能动作用
(九)诉源治理应当秉持矛盾纠纷处置务必依法、矛盾纠纷化解案结事了原则,做到群众解纷诉求务必回应、行业矛盾纠纷务必处置,建立健全发现预警、登记分流、处置反馈、重点关注、平稳退出等工作制度,实现矛盾纠纷发现得了、发现得早、预防在先、处置在小,做到群众解纷诉求上门即受理、进门须处置、出门明渠道,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降低群众矛盾纠纷化解成本,最大限度维护人民权益。
(十)诉源治理应当加强阵地建设,积极发挥仲裁、人民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服务等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四平台作用,推进综治、信访接待、公共法律服务、行政争议调解四中心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运用,打通数据壁垒,实现资源整合,探索建立集信访、调解、仲裁、诉讼、法律援助、困难帮扶、民政救济、司法救助、心理安抚于一体的一站式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实现群众合理诉求最多访一次、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的目标。
(十一)诉源治理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发展律师、调解、公证、仲裁、司法鉴定、诉讼等法律服务队伍,优化调整人民调解组织,发展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专家学者等参与诉源治理,加强培训教育,完善职业保障,切实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队伍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保障监督,高效推进诉源治理落地见效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财、物保障机制,加强诉源治理工作经费财政保障。各诉源治理责任单位应当保障诉源治理所需工作经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诉源治理。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本级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诉源治理工作的考核督导,将考核结果纳入平安建设等综合指标。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机制,建立健全诉源治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责任落实推动行业系统工作落实。
(十四)市、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依法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督促本决定的有效实施。鼓励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参与和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发挥人大代表广泛联系群众、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优势和作用,共同推动诉源治理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十五)加强全民普法宣传教育,将加强诉源治理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工作纳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宣传教育内容,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分层分类开展法治教育,加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以案释法力度,普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有关法律知识,引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尊重公序良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十六)各级各部门要发挥诉源治理暨诉讼服务站、法理情公益服务中心、妇女儿童维权站、医患纠纷调赔防一体模式等诉源治理品牌效应,巩固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成果。应用好社会心理服务全国试点等工作成果,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自贡辨识度、可借鉴可复制的品牌标杆,强化示范引领,持续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不断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1月3日